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經2022年5月27日召開的公司 2021年年度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監事會充分履行監督職能,明確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權限,促進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公司監事會。
第二章 監事會的性質、職權、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享有公司各種決策及 經營狀況的知情權;
(二)經監事會委托,核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 簿冊和文件,有權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三)對董事會于每個會計年度所出具的各種會議表冊 進行檢查審核,將其意見制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后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五)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建議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六)出席公司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的,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六條 監事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監事會決議;
(二)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未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的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為自己或代表他人與本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行為;
(五)監事違反前款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監事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公司資產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當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而監事會沒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對董事會重大投資決策失誤沒有及時進行糾正,造成的公司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承擔《公司法》第十章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監事會的產生與監事的資格
第八條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者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由全部監事過半數推選一名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監事會。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親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更換監事的,該選舉、更換無效。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監事會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監督程序:
(一)監事會嚴格監督董事會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督促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監事會定期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確保公司財產完整;
(三)監事會的決議與董事會的意見發生沖突,經協商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監事會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將有關決議和意見提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監事會監督公司依法運作,并對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在公司中期及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監事會議事程序:
(一)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方式;
(二)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但是:首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的會議通知應予免發。
(三)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四)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投票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經全體監事會過半數贊成,監事會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五)董事會秘書應列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可以要求相關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列席監事會會議,并就有關問題進行質詢;
(六)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進行修改時,由監事會提出修訂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十九條 本規則系《公司章程》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