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
(經2024年4月1召開的公司202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 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任副組長,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任組員。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做好戰略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并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洽談并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并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公司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戰略委員會會議由戰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并于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全體委員;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主任委員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書面投票表決;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也可以采取非現場會議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略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