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已經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函〔1992〕328號《關于同意成立長沙中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批準,以募集方式設立;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000183783561L。
第三條 公司于1993年9月1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8,787萬股。其中,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為6,600萬股,于1993年12月2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HUNAN INVESTMENT GROUP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長沙市芙蓉區五一大道447號湖南投資大廈21樓
郵政編碼:410005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99,215,811元。
第七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工程總監、運營總監等。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拓主業、強營銷、穩收入、降成本、增利潤,重人才、提質量、控風險、嚴管理、保安全”三十字經營方針,務實穩健、創新圖強,努力把公司打造成為實業、資本雙輪驅動的綜合型上市公司。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投資建設并收費經營公路、橋梁及各類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業;投資經營酒店業、娛樂業(限由分支機構憑許可證經營);物業管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廣告業、政策允許的其他產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向發起人長沙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發行12,187萬股,占公司普通股總數的64.87%。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499,215,811股,均為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做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后實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銷公司股份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黨委會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黨章》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黨委)和中國共產黨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紀委)。
第三十一條 公司黨委和公司紀委的職數、職務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三十二條 公司黨委設立黨建工作部,黨建工作經費和企業文化建設經費納入公司預算,按上級有關標準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公司黨委把黨委討論研究作為董事會、經理層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序。要建立重大問題決策溝通機制,加強與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溝通。公司黨委要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嚴格執行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公司黨委成員要強化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堅決執行黨委決議。
第三十四條 公司黨委實施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范圍: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經營方針和改革方案的制訂和調整;
(二)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關停并轉等重要事項;
(三)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管理、監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民生改善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關事故(事件)的責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經營目標、財務預決算的確定和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及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
(六)公司重要經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七)公司對外捐贈、贊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事項;
(八)需要公司黨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黨委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推動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領導、支持和保證公司紀委監察機構落實監督責任。公司紀檢監察機構要統籌內部監督資源,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深化效能監察,堵塞管理漏洞。嚴格執行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集體決策的規定。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規決策、草率決策等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責任。嚴厲查處利益輸送、侵吞揮霍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六條 公司黨委書記要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重要部署親自研究,突出問題親自過問,重點工作親自督查;公司黨委成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黨建工作;公司紀委書記要切實履行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堅持原則,主動作為,強化監督,執紀必嚴。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公司應當與證券登記機構簽訂股份保管協議,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持股變更(包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四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做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 公司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資產或占用公司資金。對拒不歸還的,公司將申請司法強制措施實現。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決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事項收購本公司股份;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十三)審議批準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四)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五)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七)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20%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九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四)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五)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6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十三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五十四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做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做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監事會或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注釋:計算本條所稱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第五十八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九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六十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做出決議。
第六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七)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日期和股權登記日都應當為交易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召開日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少于2個工作日且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七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八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七十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七十一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七十二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七十三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七十六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七十七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做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做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一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八十三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八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六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除法定條件外,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關聯股東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參加股東大會,就關聯事項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只能在表決票中回避欄選擇確定。
第八十八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九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和選舉。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提名可由前屆董事會、監事會分別提出,或由控股股東提出。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提供下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候選董事、監事的基本情況和簡歷。
第九十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九十一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九十二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九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為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作出決議后,或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中期分紅條件和上限制定具體方案后,公司將在2個月內實施完成具體方案。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時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或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人數少于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或者獨立董事中沒有會計專業人士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應自前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獨立董事的補選。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其辭職生效后或任期屆滿離職后三年內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保證公司資金安全的義務,不得侵占公司資產或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
公司董事違反上述規定的,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將給予解聘、罷免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至少包括三名獨立董事),設董事長1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事項;
(九)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對外捐贈等事項;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做出說明。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重大投資項目:
重大投資項目所需資金超過1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低于10%的,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重大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10%以上的,須經董事會批準;
重大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50%以上的,經董事會審查,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在12個月內批準的投資項目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值的30%(含30%),超過上述限額的,報股東大會批準。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收購、出售資產,視同公司行為,適用上述規定。公司參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購、出售資產,交易標的的有關金額乘以參股比例后,適用上述規定。
(二)關聯交易:
公司擬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絕對值在30萬元以下的,以及公司擬與其關聯法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絕對值的0.5%以下的交易,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公司擬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絕對值超過30萬元的,或者公司擬與關聯法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超過3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絕對值超過0.5%的交易,須經董事會批準;
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超過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絕對值超過5%的交易,由董事會進行審查,報股東大會批準。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視同公司行為,適用上述規定。公司的參股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以其交易標的乘以參股比例或協議分紅比例后的數額,適用上述規定。
公司與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不適用上述規定。
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擔保項目:
董事會決定對外擔保事項的權限:
1、單筆擔保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
2、為同一被擔保對象累計擔保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含10%);
3、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4、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不超過五千萬元(含五千萬元)。
超過上述擔保權限的經董事會審查后,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運用,包括但不限于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職責。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包括郵件、傳真等形式的書面通知;通知時限為: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前三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或書面投票表決。
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傳簽及通訊方式召開,做出的決議應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的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董事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第三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一人。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應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具有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經過交易所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一百三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做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做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將其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應積極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制度,通過各種形式主動加強與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溝通和交流。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總經理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由董事會確定人數、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工程總監、運營總監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一百零五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在公司領薪,不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四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建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但除非同時擔任公司董事,否則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四十七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保證公司資金安全的義務,不得侵占公司資產或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將給予解聘、罷免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忠實履行職務或違背誠信義務,給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五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七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五十九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第一百六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六十一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監事對公司負有保證公司資金安全的義務,不得侵占公司資產或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
公司監事違反上述規定的,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將給予解聘、罷免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六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一百六十七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議事規則應該作為本章程附件,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中期報告。
上述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遵循的內部審批程序及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為:
(一)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
1、被擔保方向公司財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財務部門對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2、財務部門將符合資信標準且確有必要對其提供擔保的被擔保方資料上報財務負責人審核,經理班子相關領導簽署意見,并報董事會秘書備案;
3、上報董事會審議,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還需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二)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產權關系明晰;
2、提供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3、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
4、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沒有其他較大的風險。
(三)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后,或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中期分紅條件和上限制定具體方案后,須在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
公司應積極實施連續、合理、穩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情況下,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合理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充分聽取和考慮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要求;充分考慮貨幣政策環境。
(二)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政策
1、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現金股利政策目標為剩余股利。
2、利潤分配期間間隔: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原則上每年度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3、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現金流充裕的情況下,可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保證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公司當年可以不進行現金分紅:
(1)審計中介機構不能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重大投資項目建設和項目維護等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
(3)公司當年實現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負數。
(4)公司當年末累計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負值。
5、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6、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現金分紅同時實施。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方式分配股利的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4)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3)情況處理。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制定的審議程序
1、公司董事會根據利潤分配政策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方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充分討論,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預案。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公司利潤分配預案進行審議,并經半數以上董事和監事表決通過。董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利潤分配預案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獨立董事認為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可能損害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權發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獨立董事的意見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披露。
2、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時,可審議批準下一年中期現金分紅的條件、比例上限、金額上限等。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下一年中期分紅上限不應超過相應期間歸屬于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制定具體的中期分紅方案。
3、公司因本條第(二)款第4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應就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計劃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變更
1、如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時,并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必須由董事會作出專題討論,詳細論證說明理由,并將書面論證報告提交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后才能生效。
2、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且不得違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進行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聘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3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達或傳真、郵寄送達進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達或傳真、郵寄送達進行。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十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做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公司指定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網站媒體。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應當披露的信息向股東及社會公眾進行披露。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信息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進行披露。
公司如發生上述情形時,知情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予以糾正,有過錯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 建立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本章程所稱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等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根據本章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報公司備案。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對該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對泄露信息、違規交易所得的財產公司依法予以收繳,責令賠償損失,并給予相關人員進行解聘、罷免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百九十六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公告。
第二百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將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百零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零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百零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二百零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百一十七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二十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百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